因病忘繳費保單失了效 法院促和解討回補償金
作者:常靜 發布時間:2012-03-31 瀏覽次數:547
因病住院忘繳費,保單失效不能賠,這可急壞了小曹,在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小曹終于拿到了保險公司補償的2000元錢。
小曹的父親在1999年為小曹投保成長險,每年年底曹父都會準時繳費。然而,天有不測風云。 2010年年初,曹父因病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肝癌、慢性膽囊炎,不久后曹父因病死亡。小曹在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了父親幫其投保的保單,遂向保險公司索要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2009年度的保險費,并搬出了保險條款第7條的規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繳費期限為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即每年12月29日,繳費寬限期限是60天,如超過了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限以及寬限期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
小曹認為,那段時間曹父正生病住院,因故才未能準時繳費,如果就因為這樣合同效力中止,那么之前將近十年繳納的保費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通州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雖從法理上看,保險公司并無明顯過錯。但考慮到投保人家庭經濟困難,且曹父在患病前每年都及時繳納保險費,不存在故意拖欠保險費的行為,其因身患絕癥未及時繳保險費也屬情有可原,且曹父的死亡已經給其家庭帶來精神和經濟的雙重打擊。考慮到本案投保人的特殊情況,承辦法官沒有一判了事,先后幾次與保險公司溝通聯系,最終保險公司同意給付原告2000元作為補償金。
法官提醒:
現如今,每個保險公司都有各種名目的保險產品,投保人在選擇保險前應了解此種保險其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是什么,是何種繳費方式,如何獲益?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條款繁多,信息量大,包含很多專業術語,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對不理解和有異議的內容及時向保險人咨詢。對于分期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保險費,如因客觀原因造成繳費逾期保險合同中止,應及時和保險公司聯系,申請保單復效。投保人如變更住址或聯系方式后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免錯過保險公司的提醒服務,造成保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