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法院成功執行一起涉臺離婚糾紛案件
作者:陸金東 趙彬 發布時間:2012-03-31 瀏覽次數:485
離婚后,女方久拖不給付男方應得的財產,男方也不愿支付撫養費,雙方矛盾日益加深,訴至法院申請執行。因男方是臺灣人士,吳江法院執行局法官高度重視案件的執行效果,經不懈努力成功執結這起涉臺離婚糾紛案件。
2010年,張先生與李女士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由李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同時李女士給付張先生17萬元后房屋歸其所有。判決后,李女士拒不給付17萬元,于是張先生申請執行,并表示拒絕支付女兒撫養費。
執行法官接手后立即解決撫養費問題,從女兒的成長和教育角度做張先生的思想工作,但張先生要求從17萬中扣除撫養費,而李女士根本無力支付這筆巨款。張先生提出將房子拍賣,李女士表示自己無生活來源,房子是最基本的保障。執行工作陷入僵局。于是,執行法官從雙方的親屬、朋友著手,經多次走訪了解到,張先生的極力催討其實是想為婚后的不愉快出口氣,特別是張先生的母親去世時,李女士拒不讓女兒參加葬禮。同時了解到李女士的叔叔有一定經濟實力,并愿意為李女士支付部分現金。
法官迅速拿出執行方案,首先必須解開張先生的心結。在法官的悉心安排下,李女士帶著女兒參與了和解。李女士解釋,拒不讓女兒小文參加她葬禮是因當時夫妻關系惡化,李女士擔心張先生將女兒帶回臺灣后不回來了。張先生了解后對李女士的行為表示了諒解。矛盾的癥結終于化開,執行法官及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根據李女士的經濟條件,張先生主動放棄7萬元,李女士的叔叔愿意拿出10萬元。另外,張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半年的撫養費,并特意辦了一張女兒名字的銀行卡以確保每月按時將撫養費打入該賬戶。案件圓滿執結,張先生對法院的人性化執行深表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