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8月,蘇某將非標準機動三輪車停放于某集貿服務所內,在其本人離開停車地點后該車自行向前撞上正在購物的郭某,致其受傷。當日,郭某入住醫院花去不少費用。后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蘇某負全部責任。現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集貿服務所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集貿服務所辯稱,蘇某駕駛的車輛從外觀看系電瓶三輪車,故讓其入場,集貿服務所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最終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集貿服務所承擔蘇某不能履行部分15%的補充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中,原告郭某到花園路菜場購物,雖非直接與被告集貿服務所交易,但該交易地點系被告集貿服務所提供、管理,并取得相應的租金收益,被告集貿服務所當然系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理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被告集貿服務所對菜場這種人群密集場所,未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人車混雜可能導致的傷害事故的發生,顯然具有過錯。

被告集貿服務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在蘇某不能賠償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鑒于被告集貿服務所制定、公示了“入場須知”,對車輛的出入進行了一定的管理,且肇事車輛的外觀客觀上也給被告集貿服務所識別車輛性質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故其只在能夠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法院認為15%的比例較為妥當。被告集貿服務所并可在承擔該責任后向蘇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