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樓區(qū)法院調(diào)解一案解決當事人多起糾紛
作者:周琪 正輝 發(fā)布時間:2008-03-17 瀏覽次數(shù):910
原來是民一庭法官成功調(diào)解了一起困擾原告王莉與孟老漢多年的房屋所有權糾紛案件。要論這兩家的麻煩事兒還得從頭說起:
夫妻離婚 約定房屋歸妻使用
1986年5月王莉與孟軍經(jīng)人介紹相戀結婚,后因雙方感情破裂,2002年12月雙方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協(xié)議離婚。二人除協(xié)商了女兒隨王莉生活及家庭財產(chǎn)分割的內(nèi)容外,還特別約定坐落于徐州市鼓樓區(qū)八里屯某路某號2幢6間110平方米的房屋歸王莉使用。
老人反對 登記房屋歸已所有
2006年4月的一天孟軍的父親孟老漢拿著一份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證找上門來,以自己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由,要求王莉搬家讓房。
原來孟老漢對兒子與王莉離婚時將房屋讓給王莉使用十分不滿。孟老漢認為房屋原宅基地是自己的,兒子與兒媳已經(jīng)離婚;房屋不能給離了婚的外姓人住。2005年春天孟老漢通過村委會出具了一份原宅基地為自己姓名的集體土地權使用權證明書,持建房證明書,村委會證明及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向徐州市房管局申請將上述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
拒絕讓房 “兒媳”提起行政訴訟
王莉以離婚時約定房屋歸自己使用為由不同意讓房,并認為離婚時,孟軍持有的徐州市國土資源局頒發(fā)的該房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是孟軍,徐州市房管局在沒有進行調(diào)查及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向孟老漢頒發(fā)了房屋所有權證,違反了房屋所有權證的頒發(fā)程序,遂于
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孟老漢在向房管局申請房屋產(chǎn)權登記時,隱瞞了其子孟軍對該處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的事實,屬于申報不實;房管局在審查過程中沒有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造成頒證事實不清,遂于
王莉與孟老漢的行政案件訴訟期間,孟老漢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為由,在家人幫助下,和老伴一起搬進該房居??;無奈,王莉只好借居他處。后來王莉通過孟軍等人多次調(diào)解,并以法院調(diào)解書確認了自己有權使用為由要求孟老漢搬出,遭到拒絕。
官司纏繞 老人拆房誰都甭住
2007年4月王莉再次以被告孟老漢占用了歸自己使用的房屋拒不遷出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孟老漢搬出房屋。這是王莉在法院打得第三個官司。
與此同時孟老漢也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王、孟兩家在法院打的第四個官司:他將徐州市國土資源局和自己兒子告上了法庭。孟老漢認為原來登記在村委會的宅基地底冊上的是自己的姓名,房子也是自己出錢蓋的,自己才是爭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國土資源局未查清這個事實,就將土地使用權證發(fā)給兒子孟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這老漢在法院受理其案件后僅一個星期,卻又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了起訴。
原來孟老漢得知王莉又將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讓房后,惱怒不已;倔強的老人表示,我自己的房子,我住不成,誰也甭想住。在法院處理這一案件期間,孟老漢將訴爭房屋一夜之間全部拆除,夷為平地。??這就是老人撤訴、不再打官司的原因。雖然法院對于孟老漢的行為給予了嚴厲的批評,但因涉案房屋已經(jīng)滅失,致使王莉要求孟老漢遷讓房屋的訴訟請求已無實際意義,故法院裁定駁回了王莉的起訴。
法官調(diào)解 一張”處方”解決難題
一、孟老漢夫妻及兒子孟軍于
二、孟軍于
三、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被告之間所有的糾紛徹底了結。
各取所需 從此糾紛徹底了結
這一協(xié)議,使孟老漢居有定所,自己不用擔心的房子被其他外姓人居住而心理不平衡,孫女小玉也擁用了房屋所有權。王莉感到自己和女兒的房屋使用權利得到保護,即便自己和家人不住,出租也有經(jīng)濟上的保障; 如果對方不信守諾言、不建房,15萬元的補償款還確保了案件能夠得以執(zhí)行。孟軍拿出1萬元補償給前妻和孩子,使她們在建房前在外租房居住的費用得到解決??粗种械恼{(diào)解書,原被告都露出了平靜舒心的笑容;王莉、孟老漢夫妻及孟軍均在協(xié)議上簽上了自己的姓名。孟老漢高興地說出了本文開頭的話,并表示以前所有的糾紛徹底了結、從此不再怨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