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民商事案件審理九成以上適用簡易程序
作者:豐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1-10 瀏覽次數:798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積極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審判效率明顯提速。2007年全院共審結民商類案件2033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1874件,簡易程序適用率為92.18%,同比上升3.87%,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實行繁簡分流。全面推行普通程序簡便審,簡易案件速裁審的辦案方式,盡量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立案時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要不是重大疑難明顯應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按簡易程序在十日內安排開庭日期,對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間的,直接下達開庭傳票,將開庭時間提前到答辯期內;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庭要求解決糾紛的,即收即辦,到庭即審。
二是簡化庭審程序。在庭審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對雙方陳述一致、沒有爭議的事實及庭前證據交換已確認的事實不再調查,當事人相互承認的事實免于舉證、質證;對雙方當事人意見有分歧、對事實爭議大的案件,采取邊調查、邊舉證、邊辯論的庭審方式,靈活、便捷的解決紛爭,經合議庭合議認證,案件的法律事實基本清楚,合議庭當庭作出判決。
三是簡化調解方式。對當事人同時到庭要求調解,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實行直接調解,當即制作調解書,當日送達;對答辯期內被告主動要求調解的案件,及時組織雙方調解,庭審前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不再開庭,直接根據雙方意見,直接制作調解協議和調解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