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注重各庭室之間的密切配合,為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基礎,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

20067月,王某在未向任何職能部門報批的情況下,私自決定在自己承包的廠址土地上建設廠房。王某將建設廠房工程承包給了無任何資質的朱某,朱某手工繪制了工程草圖,將該工程轉包給劉某,劉某又找來民工頭劉某某,由劉某某帶領多名民工開始施工。因設計缺陷、結構不符合質量標準,工程在未完工的情況下坍塌,造成了13傷的重大安全事故。

該案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該廠所處街道辦事處因先期為被告墊付資金,以支付給傷亡民工的家屬,也在睢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墊資款。但被告人因身在獄中,無法籌集資金進行賠償,也無法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為確保被害人得到賠償,睢寧法院統籌協調民事和刑事案件,讓被告人暫時出去籌款賠償,參加民事訴訟。院長助理掛帥親自進行調解,刑事主審法官也多次參與調解,經過9次庭審,1214下午,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四名被告人先后籌資30余萬元,使被害人全部得到全額賠償,并先期償還辦事處墊資款60%,其余40%制定了還款計劃。鑒于被害人得到賠償,法院對幾名被告人作出了從輕判決,最終這一案件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