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法院五措并舉清理“四項案件”成效顯著
作者:王建剛 發布時間:2007-12-14 瀏覽次數:796
本網連云港訊: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切實解決部分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今年以來,灌云法院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依法延長、中止、中斷、暫停計算審限“四項案件”的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今年1-11月份四項未結案率8.24%,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3.69%。
一是強化質效觀和審限意識,循序漸進提升審判效率。年初,院黨組就針對“四項案件”舊存較多的情況,深入分析了形成原因,研究并制定了循序漸進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努力使案件的收結案比和調解率逐月提高,使案件的質量效率走上了平衡發展的軌道。同時,深入積極引導干警樹立正確的質效觀和審限意識,深化對“四項案件”類型的理解與學習,正確對待案情復雜、案件委托鑒定、拍賣和管轄異議等案件的處理,把“案結事了”作為衡量質量效率和社會效果的最終目標。
二是層層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在四項未結案件的清理工作中,分管院領導和庭長親臨一線,靠前指揮,親自參加 “四項案件”情況的排查和清案措施制訂,全面負責協調指揮,認真落實工作總結。在此基礎上,明確各業務庭庭長為清理“四項案件”第一責任人,各案件承辦人為具體責任人,按月逐件通報到人,對壓減“四項案件”不力的部門和個人予以通報,同時將結果報政治處,按崗位目標責任制進行獎懲。同時,建立以審管辦為主導、各部門負責人把關的協調機制,加強對審限(執限)變更案件的審批、跟蹤、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是重抓源頭控制,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審限變更各項標準,以司法解釋和省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為依據,對延長、中止、中斷和扣除審限的申報和審批嚴格把關,特別是出現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客觀事由,承辦人必須在申報表中詳細填寫變更事由,如系因案情重大需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案件,經請示需暫緩辦理的,必須將簡要案情、審理進程及特殊情況如實填寫清楚。各審判人員、業務庭不得自行對審限變更事由作擴大或不適當的解釋,確保從源頭上控制“四項案件”數量的增長。
四是嚴格案件分類監管,逐案跟蹤進展情況。審管辦與各業務庭都建立了“四項案件”專門分類管理臺帳,不同類型案件實行分類管理,全面跟蹤并及時了解每一個案件的進展情況。對當事人愿意調解而扣除審限的,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和解協議,及時作出判決;對已批準審限扣除的鑒定案件會同負責司法鑒定管理的同志積極催辦、督辦,變被動等待為主動出擊,努力縮短鑒定周期;對近期內扣除、中止事由無法消除的,承辦法官將在法定事由消除后迅速結案;對疑難復雜、定性和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承辦法官要制定詳細的審理計劃,逐級匯報、討論,盡快結案。
五是實行長效機制管理,進一步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先后制定并完善了《關于對“四項案件”進行專項檢查的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案件信息錄入、歸檔的規定》等制度,以制度促規范。加強“四項案件”清理工作的調研和總結,進一步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杜絕以“四項案件”數量多少和未結率高低來片面評價審判工作的優劣、以案情客觀需要為由濫報濫批和消極等待情形的出現,努力實現質效指標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