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維揚法院運用刑事和解妥結一起涉訪刑案
作者: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11-08 瀏覽次數:976
本網揚州訊:揚州市公、檢、法、司《關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近期出臺以后,維揚法院根據該文件精神,注重將刑事和解引入刑事審判工作,妥善審理輕微刑事犯罪案件,取得明顯成效。
2005年11月,天津游客安某與朋友柏某一行三人在揚州某飯店就餐時,因瑣事與飯店老板方某、大堂經理謝某發生爭執,三人被方某、謝某用刀砍成輕傷。由于證據缺陷等因素,公安機關立案后未能及時偵結,引發受害人多次信訪。2007年9月,維揚法院受理該案后,受害人數次找到審判人員,揚言若不嚴懲被告人,將赴省進京上訪。針對在偵查、起訴階段強烈要求被告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受害人負氣拒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特殊情況,考慮被告人認罪悔過的法定情節,從減輕當事人訟累,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徹底解決社會矛盾角度出發,及時運用刑事和解機制,主動委托基層民調組織開展工作,指導民調人員告知受害人刑事和解對挽回其經濟損大、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意義,促成被告人與受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在被告人向受害人一次性賠償12萬元損失后,受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并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經過認真庭審、慎重合議,維揚法院對被告人方某、謝某分別作出了緩刑判決,使這起極有可能引發涉訴信訪的案件,圓滿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