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阜寧法院為進一點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教育與懲罰功能,近期出臺相關規定,對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良好,服從管教,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時將酌情從輕處罰。該制度實施以來,據監所部門反饋的信息表明,此舉收效顯著,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現象明顯減少。

今年來,該院為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案件的辦理當中,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將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作為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對平時表現良好、主觀惡性不強、犯罪情節及后果不嚴重、具有認罪、悔罪態度的被告人在適用刑罰時,酌情從輕予以處罰。下半年以來,為進一步鼓勵在押候審被告人確立認罪悔罪態度,在羈押期間能深刻反省罪行,自覺遵守羈押部門的監所監規,服從管教,該院參照已決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減刑的相關規定,會同公安及檢察部門出臺制度,規定在開庭審理前,由羈押部門及時向法院提供相關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現實表現,包括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的受獎勵情況、受處罰情況及違規情況,法院在量刑時將結合被告人的相關表現決定是否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