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加強對外出辦案人員的監督管理,亭湖法院近日出臺了《亭湖區人民法院加強外出辦案管理監督的規定》,從源頭上加強預防司法腐敗的力度,杜絕可能影響公正司法情況的發生。

一、嚴格辦案要求,杜絕“三同”發生?!兑幎ā穼υ谵k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四種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與當事人、代理人、當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員同吃、同住、同玩。嚴禁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當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員的錢物或安排的娛樂休閑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讓當事人、代理人、當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員承擔應自理的各種費用。嚴禁在工作時間、工作日中午飲酒和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酗酒。嚴禁攜帶家屬、子女以及其他與辦案無關的人員外出辦案,不得借辦案之機繞道變相旅游。

二、嚴格審批程序,加強跟蹤管理。《規定》要求辦案人員外出辦案必須填寫《赴外工作情況報告表》和《出差辦案廉政守紀自查表》。如因案件審理、執行確需當事人配合外出的,案件當事人還要如實填寫《當事人協助監督反饋表》,對辦案人員執行廉潔辦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嚴格監督管理,強化責任追究。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出差前登記、出差費用報銷前審查、回訪當事人等形式對外出辦案情況進行監督。對案情復雜、爭議較大或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監察室認為必要時可隨程進行監督。《規定》明確了違紀責任追究,辦案人員違反規定的,將依照有關紀律規定,予以責任追究,部門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