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市民王某自知喝酒不能開車,也請了代駕者過來,無奈代駕者是新手,倒車不果,更認(rèn)為轎車在停車場內(nèi),不是在“道路”上,倒個車應(yīng)該沒問題。不料倒車過程中撞倒了一輛摩托車,最終獲“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5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建湖某KTV跟朋友聚會并喝酒助興。晚23時許,聚會結(jié)束,王某打電話給好友小李,請其幫忙將車開回家。小李是個新手,幾次倒車均未成功。王某心想,停車場又不是在路上,而且倒個車應(yīng)該不會出什么問題,便上車自己準(zhǔn)備倒車。誰知在倒車時,酒后的王某駕駛轎車直接撞倒了停放在該停車場內(nèi)的一輛摩托車。摩托車主張某剛巧正準(zhǔn)備回家,雙方遇了個正著。一看自己的車被王某撞倒,張某便要求劉某賠償自己1000元,王某一口回絕,張某便報了案。酒后的王某被逮了個正著。

  [法官點評]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有專門解釋: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jī)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都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疇。本案中,王某認(rèn)為不是在“道路”上的停車場其實也屬于“道路”,酒后在停車場倒車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王某最終要為自己的僥幸心理吞下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