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市人民法院為充分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緊密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從明確和公開執行流程期限,抓實執行期限監督和考核入手,以強有力舉措制止和杜絕消極執行行為。

1、明確執行各個環節的具體期限。一是嚴格執行立案期限。要求立案庭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的,必須在2日內完成立案,并于當日或次日將案件移送執行部門。二是嚴格執行準備期限。接受案件后,要求執行局、人民法庭和行政庭負責人必須在2日內完成案件分配和指定工作。執行員必須于3日內向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分別發出《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登記表》、《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5日內完成調閱審理卷宗、審查執行依據、制定執行和財產調查方案等工作,7日內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三是嚴格執行前期實施的期限。對申請人提供明確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下落的,執行員必須在7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依法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同時將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間履行義務的,執行員必須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完成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房產等財產調查工作,并視情況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四是嚴格司法鑒定環節的相關期限。執行中需要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審計、評估、鑒定、拍賣的,執行員必須自合議庭或集體討論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符合規定的鑒定材料移送相關部門。執行員自收到鑒定機構審計、評估、鑒定報告書之日起5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五是嚴格執行異議審查期限。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或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執行員必須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日提交合議庭審查。執行裁決科要在執行異議立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對因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院長批準后可延長一個月。六是嚴格執行款物交接期限。對雙方當事人無法直接進行款物交接的,執行員必須自執行款到賬之日起5日內辦理劃付及相關執行費用的結算手續。如存在等待分配方案的確定、不動產的過戶或其他情形,無法在5日內辦理交接的,必須報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并于5日期限屆滿前向當事人書面說明原因。七是嚴格執行結案期限。要求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已經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追索贍養費、撫育費及勞動報酬的案件、標的額在1萬元以下的案件必須在3個月內執結。逾期未結的,于期限屆滿10日前書面說明情況,報請分管院長批準延長1個月,并將延長期限審批表送立案庭備案。

2、實行執行期限公開。將執行流程環節的要求與規定制成流程圖,在執行局、人民法庭和行政庭的顯著位置公示,主動將執行案件的期限管理置于當事人和全社會的監督之下。規定執行員在執行各個階段期限屆滿時,必須將該階段的執行情況全面告知當事人,就出現的超期情況向當事人作出合理解釋,并形成材料歸入卷宗。

3、強化執行期限的監督與考核。一是規定執行局、人民法庭和行政庭為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責任機構,部門負責人為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案件承辦人為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二是要求執行局綜合科每月對執行流程期限的檢查不少于2次,對發現有即將超期的及時進行催辦和督辦。每月通報一次催辦和督辦情況,對經催辦、督辦仍不能按期辦理或在規定期限沒有書面情況說明的,報請分管院長批準后進行通報批評。三是堅持院長接待制度,設置消極執行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定期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盡力通過多種途徑獲取有關消極執行的信息。對獲取的消極執行信息,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并按月進行通報。四是只要發現執行人員有違反規定情形的,一律按照《崗位目標考核辦法》的規定,每件扣部門1分、部門負責人或執行長2分、案件承辦人3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對存在消極執行行為的案件承辦人予以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