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上各類造假證件層出不窮,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也日益增多。最終的結果都是造假者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從而為自己的造假行為“買單”。

 

為了應付道路沿途的民警檢查,張某向朋友趙某借得機動車駕駛證,將駕駛證中趙某的照片替換為自己的照片,后被民警當場查獲。近日,揚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張某犯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張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是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雖然自己會開車但是之前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為公事要出差,覺得自己開車比較方便,但是要應付從七臺河市駕車至江蘇省揚中市的沿途檢查,張某便動起了歪腦筋。于是在20117月上旬的一天,向朋友趙某借來了機動車駕駛證,并將駕駛證中趙某的照片替換為自己的照片,希望能蒙混過關。

 

之后,被告人張某便攜帶經過自己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從黑龍江省七臺河市駕車至揚中市,懷著僥幸心理一直使用該證件。201172116時許,其駕車至揚中市二墩港渡口時,由于自己做賊心虛,在面對民警的檢查時,形神躲閃、慌慌張張。細心的民警看出了他的不安,便對他的證件進行了仔細的檢查,發現證件上的貼照片處有明顯的撕毀與粘貼的痕跡,且在問道張某的個人信息時,他的回答明顯與所提供駕駛證上的信息不符合。于是,張某被民警當場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變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案發后,被告人張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庭審中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