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與蔡某某系夫妻關系。2011427日,丈夫薛某因盜竊先后單獨作案以及與他人共同作案被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近日,妻子蔡某某因配合丈夫實施盜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又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0113日至9日期間,薛某和沈某某經合謀后,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盜竊作案5起,共計竊得汽車豪華鎖芯裝置14箱,價值人民幣28480元。其中薛某參與盜竊5起,竊得汽車豪華鎖芯裝置14箱,價值人民幣28480元。沈某某參與盜竊2起,竊得汽車豪華鎖芯裝置8箱,價值人民幣16480元。案發后,薛某已歸還10箱汽車豪華鎖芯裝置給鹽城某儲運有限公司。薛某將上列商品竊得后,陸續藏匿于與其妻蔡某某共同經營的洗車場內。蔡某某明知上述鎖芯裝置系薛某竊得的贓物,仍予以幫助窩藏。2011825日,蔡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并將本案贓物已全部退還給被害單位。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薛某、沈某某共同實施部分盜竊犯罪,系共同犯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沈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另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根據兩個不同性質的犯罪和盜竊犯罪中主、從犯的不同作用以及相關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況依法分別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