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傷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工傷?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案件塵埃落定。

趙某受雇于天龍建筑公司,公司安排其到大風廠從事外墻修補工作。2019年5月15日下午五點左右,趙某騎車回家途中,尚未出廠門口,摔倒受傷。趙某為此花去醫療費等合計十余萬元。2020年9月2日趙某向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因己超過規定時效,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受理其申請。2020年9月15日,趙某訴訟至法院,請求天龍公司賠償其損失183142.73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本案中,趙某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雖然趙某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未被受理,但趙某在工傷認定作為處理勞動關系的前置程序,趙某未行完成的情況下,直接以身體權遭到侵害為由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裁定駁回趙某的起訴。

一審裁定作出后,趙某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院,南通中院經審查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需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本案中,有關部門未受理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未完成,法院裁定駁回趙某起訴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