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他人搶走女友,怒發沖冠的許某持菜刀將“情敵”砍成重傷。日前,丹徒法院刑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兩年前,被告人許某與姚某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本打算今年下半年辦酒結婚,可自去年9月份起,姚某某開始對被告人許某冷淡,許某因年輕氣盛未能很好地與其女友談心交流卻動輒與之發生爭吵。2011109日深夜兩人發生了激烈的沖突,次日晚被告人許某來到姚某某的工作單位“想與她談談”,不料其女友正和一名男子在單位的廚房吃飯,許某立刻認為“我女朋友和這個男的肯定有關系”,當女友辯解說是普通朋友時,“氣血頂到了腦門”的許某隨手操起案板上的菜刀,瘋狂地向男子的頭部連砍數刀,直至男子無力反抗才休手。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的頭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后,被告人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后經刑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為此被害人書面申請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刑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分析全案,被告人許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減輕、從輕量刑情節:此次犯罪系民間矛盾引發的激情犯罪;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歸案后,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庭審中,自愿認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其自身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

 

2011年以來,刑庭不斷嘗試對觸犯嚴重罪名的被告人在具備法定從寬量刑情節以及取得被害方諒解的情況下謹慎地適用緩刑,盡可能降低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修復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并使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順利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