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失無據 法院依法判駁回
作者:張芳芳 陳勇 發布時間:2010-01-14 瀏覽次數:858
本網鹽城訊:因感情不和,夫妻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關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訴訟離婚,丈夫遂要求妻子賠償其精神損失和尋找妻子所花費用計200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劉與丈夫小張于
庭審中,丈夫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聲稱其無錯并且在妻子離家后,找尋妻子,發生一定的費用,故要求妻子賠償其精神損失以及支付其尋妻費合計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關系,但夫妻在婚后矛盾不斷,且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折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離婚,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失以及尋妻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