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感情不和,夫妻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關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訴訟離婚,丈夫遂要求妻子賠償其精神損失和尋找妻子所花費用計20000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劉與丈夫小張于19941123登記結婚。1995農歷917生一女孩。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妻子于1999103起訴離婚,經親友勸說,雙方和好,妻子于同年1125撤訴,嗣后,夫妻關系仍存在矛盾,200834妻子再次起訴離婚,本院于2008325判決駁回了妻子離婚請求,在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妻子遂第三次訴訟離婚。

庭審中,丈夫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聲稱其無錯并且在妻子離家后,找尋妻子,發生一定的費用,故要求妻子賠償其精神損失以及支付其尋妻費合計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關系,但夫妻在婚后矛盾不斷,且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折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離婚,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失以及尋妻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