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的未投交強險的摩托車借給好朋友,不料卻出事故。自認為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拒絕賠償。他能夠幸免嗎?昨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的判決給了我們較好的啟示。

 

被告林某與被告王某某是好朋友。20117月,被告林某借用被告王某某的二輪摩托車,在沿我市金港大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原告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入住醫院治療,共計發生醫療費10余萬元。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20122月,原告將兩被告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王某某自認其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但辯稱其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購買車輛交強險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強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致使風險擴大,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鑒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義務是一種先行給付義務,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在未購買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林某與被告王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7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