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習慣用信用卡購買商品。近日,鹽城市響水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刷卡導致的糾紛。

 

20122月,小李去某運動專賣店購買服裝,經過與店家的一番砍價,最終以788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運動服。得知小李并非現金支付時,店家提出自己店里沒有POS機,需要到對面的商鋪代刷。于是,小李跟著店家來到對面的一家商鋪刷卡。連續刷了兩次,機器都沒有反映。小李第三次輸入密碼后,機器才吐出了消費賬單。小李雖然感覺奇怪,但也并沒有放在心上,畢竟自己持有消費回單,就算出了問題,也可以找到店家。然而,十幾天后,信用卡對賬單讓小李傻眼了,原來那天連續刷了3次,都顯示消費成功。于是,小李立刻拿著對賬單和消費回單找到店家。不想,店家一口否認,認為這個與自己無關,自己家沒有POS終端。小李看出店主明顯是想擺脫責任,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店主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時,調取了小李消費當天的監控錄像。錄像清晰地顯示,小李先后刷了三次卡。對賬單相同消費數額、相同消費地址和錄像相互印證,鐵證面前,店主辯解POS機器出現了延時,才導致這一情況,愿意現金返還重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