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保潔工醫院內摔倒 不夠謹慎自擔二成責任
作者:楊柯櫳 吳子浩 發布時間:2012-03-28 瀏覽次數:537
退休后受雇于無錫市某醫院從事保潔工作,因打掃衛生不慎摔倒在樓梯上,造成身體傷殘。為討要傷殘賠償金,現年60歲的王阿姨將某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費用16萬余元。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7年10月,王阿姨從原單位退休后受雇于無錫市某民營醫院從事保潔工作。不料,2011年2月26日,一場意外突然降臨,早上5點多,王阿姨來到醫院后就開始清潔樓道。由于當時天氣還比較寒冷,灑了水的地面十分濕滑,王阿姨在樓梯處不慎摔傷,不能挪動身體。不久其被醫院方負責人送到另一家骨傷科醫院內進行治療。
經醫院診斷,王阿姨的左股骨頸已經骨折,而且傷得比較嚴重,被迫行左側全髖關節置換手術。住院期間,王阿姨前前后后各項醫療開支總共花去48000余元,這筆費用都由其所在醫院支付。經過半年多的休養,王阿姨的傷勢已逐漸恢復。同年11月,王阿姨在家人的陪同下進行了傷殘鑒定,其傷勢已構成9級傷殘。王阿姨提出要求醫院支付傷殘賠償金。醫院方則認為,己方在王阿姨住院期間已經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王阿姨受傷是其自己工作不慎造成的,其本人對此應負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阿姨到某醫院從事保潔工作時已經退休,因此,其與該醫院因勞務使用和提供形成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王阿姨在為醫院提供勞務,進行保潔工作時,應該注意自身安全而未盡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在樓梯處摔傷,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部分責任,醫院作為用工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醫院一方應對王阿姨的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應賠償13萬余元,因該醫院已為王阿姨支付醫療費48000余元,故醫院尚應賠償85000余元。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以推定退休人員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屬于民法上雇傭關系,發生爭議按一般民事爭議處理。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自身受損害時責任承擔的情形—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不考慮雇員本身的過錯程度。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將上述司法解釋中的“雇傭關系”另行表述為“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也改變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自身受損害情況下雇主承擔的責任比例,將原先的通常情況下不考慮雇員本身的過錯程度、雇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改為雇員應自行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損失,雇主不再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該規定旨在保持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用工規定的一致性。在我國法律框架下,雇傭關系一般只存在于個人與個人之間,但特定情形下,單位與個人之間也可形成雇傭關系,如本案中所涉及的單位招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情形,這是一種擬制法律關系。按照新法優先于舊法、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損害事實發生于新法實施后,應適用新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認定提供勞務者在工作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責任,提供勞務者應自行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