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委托他人找人到指定地點干活,結果干活的人使用電鋸時鋸傷了手指,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20091216,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雇傭關系,判決雇主賠償雇員各項損失計104402.60元。

朱某長期從事玻璃供應業務,業務接下后,按慣例安裝工作由張某找人完成,最后由朱某與客戶統一結算貨款。2008124,朱某接到了業務,便讓張某找人至該房屋安裝玻璃。當日,張某找的華某在干活時左手拇指被電鋸鋸傷。華某受傷后,朱某向華某支付了8000元。因朱某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華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朱某則表示,其與華某不認識,不存在雇傭關系,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華某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自己與朱某的關系,華某申請了2名證人到庭作證。證人均陳述是朱某讓張某喊了華某前去安裝玻璃,華某的手在工作中受傷。

法院認為:朱某雖然否認華某系其雇員,但他確認按照慣例由張某找人至房屋安裝玻璃,而證人均陳述張某通知華某去安裝玻璃,在工作中華某受傷。雖然朱某未直接通知華某,但他委托張某找人,故華某應屬其雇員。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朱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據此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