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叔侄在參加葬禮時因言語不和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被告王某與原告唐某系遠房叔侄關系,平日交往雖然不多,但關系尚好。201112月,唐某家中老人過世,王某應邀前來參加葬禮。期間,王某對于唐某父親兄妹幾人關于老人遺留財產如何分配問題存有看法,與唐某父親發生口角,眾人齊力勸解但雙方均互不讓步。唐某見狀也急忙前去勸解,在勸解過程中,王某情緒激動,認為唐某父子二人合力欺負他,便一氣之下使用黃酒瓶對唐某頭部進行毆打,致使唐某頭部受傷,血流不止,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于3天后出院。事后唐某報案,公安機關將雙方叫至派出所,期間對于王某的行為也予以批評,并積極協調雙方消除矛盾,達成諒解。但是王某對于當日打人的行為始終認為沒有過錯,也不愿對于唐某的損失進行賠償。因協商無果,王某最終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后唐某再次要求王某賠償其因住院而遭受的損失,因雙方情緒對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唐某為此訴至法院。本院受理后,承辦法官從親情入手,情理結合,最終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王某當場履行了賠償款2600元,案件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