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未實際交付當物 法院拒絕支持擔保請求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09-12-30 瀏覽次數:820
本網蘇州訊:近日,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典當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某公司返還原告典當公司借款,駁回原告典當公司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9月,張家港甲公司以冷軋帶鋼1600噸作為當物向典當公司借款400萬,簽訂了《全國統一當票》及《借款合同》,乙公司、朱某等人對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未交付當物。后甲公司一直沒有歸還借款,典當公司遂起訴要求甲公司返還借款,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設立的依法設立的典當企業依據簽訂的以房地產、財產權利、動產為其向債務人出借款項設定質押、抵押擔保的典當合同,應當認定為借貸合同性質,故典當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屬借貸合同。甲公司未向典當公司交付當物,也未辦理質押登記,屬典當公司未出借款項未依法設定抵押或質押的,違反了“典當企業不得從事信用貸款”的規定,屬非法金融活動,故認定借貸合同無效。乙公司、朱某等人的《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故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且乙公司、朱某等人對名為典當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的無效不存在過錯,故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