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小君祖父母立下遺囑,對其財產進行了分配,其所有的兩間房屋由小君的生父繼承,后根據此分配子女財產決定書辦理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后生父因病去逝,在小君未成年時,小君的祖父與小君的母親及繼父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小君不再享有其父親獲得贈的房屋的繼承權。現小君已經成年,訴訟確認其母親、繼父親與其祖父簽訂的協議無效。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君的祖父母于19871016日立下遺囑,對其財產進行了分配,其中明確其所有二間房屋由小君父親繼承,后根據此分配子女財產決定書到相關權屬部門辦理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1988年小君出生,時為九歲時,小君的父親因病去逝。在小君父親去逝后不久,小君的祖父與小君母親及繼父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其中約定小君對爭議的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權,小君時為11周歲,。20001110日,小君祖父與小君的姑母重新簽訂了財產分配決定書,將上述爭議住房分配給了小君的姑母。2007111日小君的祖父去世。小君訴至本院,向姑母主張要求確認母親、繼父與祖父簽訂的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 1999年8月19,原告祖父與原告的母親及繼父所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被告未參與該合同的簽訂,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原告向主張該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該份遺產分割協議中,原告的母親及繼父作為原告的監護人,已與原告祖父協商一致對原告父親的遺產作了分割,爭議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權。原告祖父據此將該兩間房屋重新分配給姑母,并無不當,故原告以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確認2000年11月10的財產分配決定書無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小君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