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司機肇事后逃逸被判刑四年六個月
作者:潘明星 吳春燕 發布時間:2009-12-28 瀏覽次數:883
本網無錫訊:司機韓強因交通肇事傷人,原本最多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卻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倉促逃走,最終難逃法律追究。日前,宜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韓強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事件回放:
司機韓強,男,32歲,個體經營電腦生意。
肇事者:老太太傷得很重,心里只想逃避
經公安審訊,韓強交代了肇事的經過和逃逸時的反復心理。
據韓強交代,出事后,他太緊張了,心里非常害怕,完全不知道該怎么辦。當時有群眾過來叫他快送人去醫院搶救,快報警。于是不知所措的韓強就把老太太抱上車,往宜興方向開。在開的途中,受傷的老太太因傷得嚴重,一路呻吟,看到老太太痛苦的表情,韓強內心開始猶豫,在一家制衣廠門口作了停留,到了一家鎮醫院門口又停了停,最終決定找輛
法官:你為什么要換一輛車將受害人送往醫院?
韓: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
法官:送到醫院后,為什么只把傷者送到急診室門口,而不是急救醫生手中?
韓:主要是害怕,想要逃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強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送受害人搶救途中多處停留并將其送至醫院急診室門口后逃離,屬肇事后逃逸。鑒于被告人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判處韓強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交通肇事逃逸至少在三年以上量刑
韓強心存僥幸,結果為自己的無知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宣判后韓強后悔莫及。據承辦法官介紹,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如果韓強能采取積極的態度對傷者搶救,并做好善后工賠償工作,法院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但韓強逃逸之后,量刑必須在三年以上,并且不能適用緩刑。今年宜興法院依法判處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132人,其中肇事后逃逸的有19人,占14.4%,主要是害怕承擔法律責任,并抱有僥幸心理。在此,提醒所有的司機,如果因自己的過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千萬不要一錯再錯,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來,以免一念之差釀成大錯,交通肇事后逃逸,有的時候這一行為與故意殺人僅一步之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