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車輛處于停車狀態,員工在裝貨時不慎摔傷,能否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車上人員責任險?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一審對該起保險合同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8812,某公司員工張某在裝貨時腳踩空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經工傷鑒定構成拾級傷殘。公司為此向他支付了4萬余元的工傷待遇。之后公司想起曾于當年5月為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5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此時尚在保險期限內。于是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審查后表示,張某情況不屬于車上人員險承保范圍,拒絕理賠。公司便向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六條載明:“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被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后,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而張某摔傷時,車輛處于停車狀態。法院認為事故與與車輛的使用無關,保險機動車無事故責任,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承保的范圍,保險公司無需在本案中對公司負理賠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