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不服被告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一審判決維持被告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人藏鎖軍系原告徐州三合木業有限公司的職工。200872319許,藏鎖軍在公司車間工作時,左眼不慎被包裝條擊傷。當日被送到鐵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處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眼角膜穿透傷,左眼外傷性白內障。后又去徐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支付了相關醫療費。2009115,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原告一次性付給第三人藏鎖軍人民幣11000元。2009224,第三人藏鎖軍之父藏俊杰以其子藏鎖軍在三合木業公司工作期間于200872319許不慎左眼被擊傷為由,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受理后于2009225依法向原告發出舉證通知書,告知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交相應證據,被告遂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9420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藏鎖軍為工傷。原告不服,向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經復議,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729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被告具有工傷行政確認的法定職責。第三人作為原告職工,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告訴稱第三人在原告處工作時因嚴重違反本單位工作制度而導致自身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能對抗第三人是原告的職工且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受傷的事實,且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第三人傷后,原告支付了相關醫療費用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又支付人民幣11000元,也證明原告認可第三人是工傷。綜上,被告依法認定第三人為工傷并無不當。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