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妻被夫訴離婚 是聚是散難定論
作者:劉敢德 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23 瀏覽次數:868
本網鹽城訊:丈夫因妻子患有精神分裂型精神疾病,使夫妻生活無法正常,給家庭以及生活帶來十分困難,為此丈夫將精神病妻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于某與妻子姚某于2004年2月24日登記結婚。近年來,由于妻子患有分裂精神病,致夫妻失去往日幸福生活,也給家庭帶來艱大困難,雙方產生矛盾。丈夫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愿合法登記結婚,理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結婚數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面對困難理應積極面對,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駁回原告于某要求與被告姚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