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親友煙花祝壽,豈料引發火災殃及鄰居。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毛某、蔡某賠償原告馬某因火災造成的損失計75381.6元,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駁回原告馬某其他訴訟請求。

 

馬某系肢體殘疾人,在啟東市匯龍鎮合興鎮村四組租房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每月上交房租6000元。僅相隔一條農村中心道路就是毛某的家。201161日,毛某為慶祝自己36歲生日,邀請了親友參加宴會。無經營資質的煙花店老板蔡某攜帶女婿趙某送來363A級煙花、禮花彈為毛某祝壽。當晚7時,蔡某、趙某及毛某其他親友五人燃放煙花,因未注意包裝警示要求遠離建筑物80米以外的要求,致使煙花爆炸產生帶火花的散落物飛濺至馬某經營的廢品站,引發廢品站存放的紙張、棉絮等廢品點燃,以致馬某租住房屋及其生活設施被燒損。經鑒定,馬某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92727元。因毛某拒不賠償,馬某將毛某、趙某及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三人連帶賠償自己各項損失。而毛某、趙某及蔡某在庭上都辯稱自己沒有責任,拒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的廢品收購店發生火災。經公安消防部門確認,是因毛某家燃放煙花引起的。趙某系其岳父的義務幫工,故被告蔡某、趙某燃放煙花產生的侵權后果應由岳父趙某承擔。煙花系已轉送給毛某,所有權即發生了轉移,受贈人毛某對該些禮物具有管理、使用、處分的權利,故毛某的親友燃放煙花應視為受毛某委派,該行為產生的侵權后果應由毛某來承擔。被告人蔡某無資質經營A級煙花爆竹,其也明知禮花彈的危險較大,但仍擅自燃放。而毛某也未考慮到合理距離阻止其親友燃放,與蔡某同樣對火災事故負有過錯,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原告的廢品收購站室外堆場可燃物堆放連成一片并與生活用房貼臨,對本起火災造成的損失也負有一定過錯,故也應承擔20%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