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償還有約定 對抗債權人是否有效力
作者:張芳芳 陳勇 發布時間:2009-12-18 瀏覽次數:920
本網鹽城訊:合伙人對合伙期間所差貨款作出明確的約定,約定由其中一人負責全額償還,后債權索款未果,遂將合伙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償還。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沈某與黃某于2007年在合伙養殖蝦子,向徐某賒欠蝦飼料,計欠110000元貨款,于2008年2月26日沈某與黃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據一張,欠據載明:“今欠到徐某2007年蝦料款壹拾壹萬整.¥110000元(叁年代還)”,徐某經催要,黃某與沈某未能歸還此貨款,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沈某與黃某共同償還貨款11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對欠據中的“叁年代還”,徐某方陳述為;“分三年還清”;沈某陳述為:“隨我什么時侯還,只要每年還點就行”;黃某陳述為:“與徐某口頭約定分三年或四年償還,沒有約定每年具體還多少”。
庭審中,黃某提交了與沈某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對合伙期間的資產及債務作了約定,其中欠徐某110000元由沈某負責償還。
本院認為,沈某與黃某在合伙養殖期間賒購原告徐某蝦飼料后,未能及時支付貨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據,則被告沈某、黃某與原告徐某間買賣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雖欠據對“三年代還”沒有約定每年的具體還款金額,但依原、被告雙方的庭審陳述,被告在每年的還款金額不應少于總金額的三分之一。故被告沈某、黃某在原告徐某催要貨款時,理應及時支付,而兩被告拖欠不還顯屬不當。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故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沈某、黃某償還110000元貨款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因被告沈某、黃某系在合伙養殖期間欠原告徐某110000元蝦飼料款,故被告沈某、黃某對此債務應負連帶責任。遂作出被告沈某、黃某共同償還原告貨款式110000元的判決。
張芳芳 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