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他人簽名文件 否認股東資格被駁回
作者:朱純 龔甜 發布時間:2009-12-17 瀏覽次數:855
本網無錫訊:原告劉進思因在無錫與人合開了一間公司,而被其所在北京的單位起訴,經法院確認其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規定,應予以賠償。對此,劉進思訴至無錫市南長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不具有該公司的股東資格。
劉進思訴稱,該公司于2006年1月成立,浩明、徐翔等人假冒其名義出資,將其錯誤登記為股東,并假冒其筆跡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遂訴請法院確認其不具有該公司的股東資格。
浩明代表公司辯稱,從公司成立開始,劉就是公司的股東,也行使了股東權利,并出示了簽有“劉進思”字樣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承諾書等四份文件。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的訴請。
法院審理查明,經司法鑒定,浩明等人提供的四份材料上“劉進思”字樣不是劉本人所寫,但材料記載的內容劉是知曉并認可的,身份證也是劉提供的。
法院認為,本案系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主要應依據當事人之間是否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約定及當事人是否實際出資、實際行使股東權等事實作出認定。據上述事實,故駁回劉進思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