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小夫妻登記結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同居生活,在登記結婚后,名義丈夫向妻子借款,立有條據,后因矛盾雙方未能舉行結婚儀式,后妻子訴訟丈夫要求償還借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家住南京市姑娘韓某與家住特庸鎮的小伙子許某曾是同學關系,2008523日韓某與許某領取結婚證,其與許某在登記結婚后,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也沒有共同生活,登記結婚后不久許某就向韓某借款, 200875日許某向韓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韓某人民幣47000元整”。后因矛盾雙方未能舉行結婚儀式,韓某要求許某償還借款,并解除婚姻關系未果,遂訴至本院要求許某離婚,經本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韓某要求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某向原告韓某借款47000元有被告許某出具的借條為證,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從被告許某自愿出具借條給原告韓某的行為來看,被告許某自認了該借款是原告韓某個人財產,愿意出具借條給原告韓某,待后償還,應視為雙方對47000元作出了夫妻財產的書面約定,故原告韓某要求被告許某償還借款47000元,被告理應償還。故作出了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原告韓某人民幣47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