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撤銷工傷認定 舉證不能判決駁回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2-14 瀏覽次數:904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徐州某木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被告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石某某系原告徐州某木業公司的職工。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被告具有工傷行政確認的法定職責。第三人作為原告職工,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告訴稱第三人在原告處工作時因嚴重違反本單位工作制度而導致自身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能對抗第三人是原告的職工且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受傷的事實,且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第三人傷后,原告支付了相關醫療費用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又支付人民幣11000元,也證明原告認可第三人是工傷。綜上,被告依法認定第三人為工傷并無不當。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