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方知孩子非親生 訴法院要求賠償撫慰金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2-14 瀏覽次數:823
本網蘇州訊:離婚一年多后,發現三歲的孩子與自己其實并無血緣關系,因此引發賠償之訴。近日,張家港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黃某于2006年7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協議離婚。黃某于2007年2月生育一子,離婚時雙方約定孩子由黃某撫育,李某每月給付300元撫育費。后李某懷疑孩子不是其親生,遂委托進行司法鑒定,根據鑒定,排除二者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受到欺騙的李某一怒之下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返還撫養費、承擔鑒定費及其他損失,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庭審時黃某并未到庭,但其在調解人員調查時,承認孩子并非李某親生。
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小孩承擔撫養義務,《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撫養小孩的約定自始無效。黃某明知小孩非李某所生而故意隱瞞,存在過錯。綜合黃某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收入情況等因素,并考慮其需撫育小孩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黃某返還李某相關費用15000元并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