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債務人討要賭債 毆打數次被判刑2年
作者:丁文娟 浦德民 發布時間:2009-12-10 瀏覽次數:798
馬某某曾于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為索取債務,結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馬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馬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馬某某曾于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為索取債務,結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馬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馬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