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興法院向全市金融機構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各金融機構在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或另行書面約定當事人提供某一特定地址作為法律文件送達地址。這一建議受到了各家金融機構的積極響應。

 

近年來,金融業發展勢頭迅猛,但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也隨之“水漲船高”,在司法審判領域已有明顯的反映。泰興市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已連續幾年大幅上升。今年1-8份,該院已受理金融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600余件。這類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被告眾多,給送達帶來極大困難。少數當事人為逃避金融債務,故意拖延時間,不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即使上門送達,也經常面臨家中無人,無法送達的困境,最后只能公告送達,不但案件審限被延長,還增加公告費用和訴訟費用,造成當事人訴累,損害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江蘇省高院于2013818日下發規定性文件,指出:“對金融機構與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法律文件送達地址的,可以作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法院向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的,即視為送達。”

 

針對本市實際情況,結合上級法院規定,泰興法院于向全市金融機構發出了司法建議,并主動走訪了泰興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泰興支行等多家單位,就如何實施建議、完善合同約定提出了書面指導意見。有關金融機構負責人表示,法院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送法上門,有效化解了“送達難”難題,加快了審理和執行節奏,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