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利率過高 超過四倍不支持
作者:謝天德 發布時間:2012-03-26 瀏覽次數:740
3月20日,阜寧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王某歸還原告孫某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計息時間從2010年11月2日起至該款清償日止;雙方約定的超出銀行同類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
2010年11月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孫某借款20000元,并立具借條一張,約定月利率為3%。其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及利息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1年10月2日起至還款之日止。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將借款給付于被告,被告有歸還原告借款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被告借款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一至三年的基準年利率為5.4%,因此,可保護的利息為按月利率1.8%計算,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