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鈍化社會矛盾,泰州海陵區法院強化訴前鑒定“四步調解”,努力維護社會和諧。

 

建議進行訴前鑒定,防止原告漫天要價激化矛盾。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訴前鑒定窗口,原告因勞動爭議、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需要鑒定的案件訴至法院的,審查立案時建議原告先選擇訴訟風險更小、訴訟成本更低的訴前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提起訴訟,以便確定訴訟標的額,防止原告主張過高的賠償而使案件矛盾激化。

 

協商選擇鑒定機構,緩和對方對立情緒壓降矛盾。向被申請人發出《訴前鑒定通知書》,告知相關權利和義務,釋明訴前鑒定對降低訴訟成本、緩和雙方矛盾的作用意義。組織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共同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在協商選擇過程中引導其正確認識訴訟,幫助其樹立積極應訴和主動化解矛盾的良好心態,降低其與法院及申請人的對立情緒。

 

鑒定之中適時疏導,教育雙方互諒互讓化解矛盾。到外地鑒定的案件司法鑒定科人員全程陪同,在本地鑒定的案件中當事人分歧較大的也陪同參加,并適時對當事人進行疏導,教育被申請人根據鑒定結論和相關法律規定及時給付應承擔的賠償份額,防止其因推卸責任而使矛盾加劇,教育申請人在法院主持下合理合法地主張權利,不要得理不饒人,為鑒定結論出來后當事人盡早達成調解奠定基礎。

 

根據結論釋法協調,促成簽訂調解協議消除矛盾。鑒定結果出來后,根據相關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向申請人釋明。按照“案結事了人和”的要求,根據賠償數額結合審判執行實際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10%的案件在鑒定結論送達的當天就能初步達成訴前調解意向。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由于該鑒定不是承辦法官主持的,能夠更好地保持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對法官也比較信任,很快就可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