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錄音遺囑在本案中的效力?
作者:劉辛幸 發布時間:2013-09-13 瀏覽次數:1197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系同胞姐妹。父親李某某于2004年7月去世,母親張某某于2011年12月去世。2013年7月,原告李某起訴來院要求分割父母遺留的存款、保險款、房屋等遺產。審理期間,被告張某表示:母親張某某生前已將部分存款贈與了本人及表舅,且留有口頭遺囑,將遺產歸被告繼承;原告李某有贍養能力和義務,多年來不贍養老人,可不分遺產。對此,被告張某還提交了其父親李某某去世前一天的錄音,并有雙方的表哥、堂哥等人在錄音現場。而原告李某則認為錄音時的在場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在場人身份不合法。對于該錄音是否屬于遺囑,以及其是否具有遺囑的效力,原、被告在庭審中各持己見。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設立遺囑,在其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使遺產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為遺囑人,根據遺囑取得遺產的繼承人叫遺囑繼承人。
一般來說,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最了解自己的家庭成員,了解各個家庭成員的具體經濟狀況與他們互盡義務的情況等,能夠作出比較合理的遺產分配方案,有利于家庭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當認為,遺囑繼承制度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繼承法的根本目的,體現了法律對于私人財產所有權的充分保護。
遺囑繼承作為與法定繼承并存的一種繼承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遺囑是以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2.遺囑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3.遺囑是被繼承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4.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己作出,不得由他人代理。5.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者數人繼承。”因此,法定繼承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繼承人。也就是說,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就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都可能成為遺囑人在遺囑指定的遺囑繼承人。遺囑人有權通過遺囑指定由自己的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但在通常情況下,遺囑人是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為遺囑繼承人,取消或減少其他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份額。遺囑人取消某些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無需在遺囑中明確表述,只要在遺囑中明確某一個或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全部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即全部被取消。同樣,遺囑人如果在遺囑中明確某一個或某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部分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這部分遺產的權利即被取消。
有效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繼承法第17條明確規定,遺囑可以采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方式。而錄音形式的遺囑就是遺囑人通過錄音設備設立的遺囑。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錄音設備越來越普及,錄音形式的遺囑會越來越多。對于這種遺囑,應嚴格審查其真實性,防止偽造、篡改。見證人必須是制作錄音遺囑的在場人,而且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還應充分證明錄音遺囑自成立后未發生更改、變動。
繼承法規定的遺囑方式中,代書遺囑、錄音形式的遺囑以及口頭遺囑都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法律規定見證人在場證明的目的,在于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因此,見證人應具備一定的資格。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里所指的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主要是指與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范圍、遺產分配等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的人。而這里所指的利害關系是指有利益上的牽聯。
本案被告提出的證據之一錄音系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具有錄音遺囑的證明效力,也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在場人系原、被告的公親,與本案當事人并無利益沖突,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場人身份,故該錄音遺囑應當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定案依據。
在審判實踐中,審查遺囑的形式要件時,還應注意幾個問題:
(1)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但是,繼承法實施后,對于遺囑的形式要件就應當嚴格要求,有欠缺的,一般應認定遺囑無效。
(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最后所立遺囑合法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3)在實際生活中,因種種原因輕生自殺的人往往留有遺囑,其中不少涉及財產內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40條作了規定:“公民在遺囑中涉及死后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只是在日記或者書信中提及自己死后遺產的處理,對這些日記或書信則一般不能隨意按照自書遺囑對待。因為它根本不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能確切反映被繼承人最終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4)對于那些由繼承人主持,公開或者秘密錄下的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進行處分的任何口頭表示,都不能認為是合法有效的錄音遺囑。因為這種“遺囑”不能真實地反映被繼承人的意志。如果繼承人偽造錄音遺囑,則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確認其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