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下釣魚觸電 法院調解獲賠九千
作者:李師柯 張貝福 發布時間:2012-03-23 瀏覽次數:741
閑暇時間約上朋友一起釣魚是釣魚愛好者的一大樂趣,可在釣魚選址時也更應該謹記有高壓線的地段不釣魚這一不成文的守則。否則一旦甩桿不小心觸碰到高壓線,受傷的往往是自己。
2010年12月某日下午1時許,句容人匡某與朋友結伴到一起下鄉去釣魚,匡某甩線時,不慎將魚鉤拋碰到穿過池塘上方的35千伏高壓線,匡某因觸電當場休克。匡某被立即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匡某左手、雙足遭電擊傷,共花費醫療費近4萬元。事后查明該高壓線是供電公司架設,匡某認為供電公司作為產權人沒有盡到管理注意義務,應該對自己受到的傷害賠償。為討說法,匡某訴至法院,要求供電公司對自己的醫療費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承辦法官專程前往事發現場,詳細了解了池塘位置,并現場對供電公司測量的魚塘與高壓線相距6.7米進行勘察。供電公司認為,高壓線設置符合相關電力規范,匡某當日在35千伏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釣魚是嚴重違反行政法規的,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屬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受害人自己過錯造成的,供電公司不存在任何管理上的過錯,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請求駁回匡某的訴請。
后經法院調解,供電公司處于人道主義考慮,愿意補償匡某損失9000元,匡某也放棄做傷殘鑒定,表示以后也不會再要求賠償。
法官說法:長期以來,在高壓線下釣魚而引發的觸電人身傷亡在各地屢見不鮮。最高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在第3條規定了四種免責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將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的行為列為禁止性行為。如果供電公司盡到了注意和管理義務,所致損害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