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法院快速執結一起大標的案件
作者:張金華 張勇 發布時間:2012-03-23 瀏覽次數:514
近日,吳江法院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執結一起標的達200萬余元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從采取限制出境到圓滿執結僅用半個月時間,有效地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吳江一家電梯公司按照一家太陽能公司的要求定作電梯。雙方簽訂了定作合同,對定作要求、價款等事項作了明確約定。電梯公司按約將全部電梯制作完畢后,太陽能公司遲遲不接受電梯安裝,也不支付價款。無奈之下,電梯公司將太陽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太陽能公司支付價款200萬元。吳江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支持了電梯公司的訴訟請求。太陽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了太陽能公司的上訴請求。判決生效后,太陽能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電梯公司隨即向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太陽能公司是由外商投資的高科技企業,但由于資金、管理等原因瀕臨倒閉,執行法官通過向銀行、房產、土地、車管等部門查詢,均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效的財產線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執行法官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查詢,了解到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頻繁往來于深圳與香港之間。于是,執行法官依法作出限制周某出境的決定。
2012年3月16日下午3時,周某在深圳羅湖口岸出境時被攔截,出入境工作人員及時向執行法官反饋了情況。執行法官立刻致電周某,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懾于法律的威嚴,周某立即籌措資金,于當天下午4點45分將全部執行款、訴訟費、執行費共計2031686元匯入法院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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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在公安邊防部門的配合下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不得離境,以促使其積極化解糾紛,履行法律義務。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231條將限制出境的強制執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條新規成為法院應對“老賴”的殺手锏。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