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引官司 屢調不成當判決
作者:鄧建華 張慧萌 發布時間:2012-03-23 瀏覽次數:545
“現在當庭宣判,由于原告對訴請的第一、二、三項要求不予處理,現本院僅就訴請的第四項進行處理......”3月20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趙廣榮法官對一起經三次庭審,多輪次調解雙方主張仍舊懸殊,調解“無望”的案件進行了當庭宣判。
這是一起承包合同糾紛,2000年1月、2005年2月年原告陸某與被告黃某分別簽訂了兩份承包合同,約定黃某等五人承包陸某位于通州區先鋒鎮雙池頭村的一家磚瓦廠,雙方對承包期限、承包金和稅費繳納等條款均進行了約定。承包期滿后,雙方因承包金問題未能續簽承包合同,但被告既沒向原告支付承包金也未遷出工廠,仍組織工廠進行生產,原告雖多次通知被告遷離工廠,被告并未理睬。為此陸某將黃某等五人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理撤廠、歸還工廠設備和支付承包金和各項損失60萬元。
被告在庭審中辯稱,之所以未遷出工廠和支付承包金,是因為其在承包期間磚瓦廠曾被拆遷整治,拆遷部門補償了磚瓦廠36萬元的拆遷款,而被告在拆遷時遭受了20多萬元的損失,拆遷補償款應包含了被告的這部分損失,而原告卻將補償款全部占為己有,沒給自己一分錢,“除非原告把我方應得的拆遷款給我,不然我絕不會遷出磚瓦廠!”被告庭審時寸步不讓。
雙方庭審陳述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原告情緒頗為激動,反復強調拆遷款是政府補償給自己的,與被告無關。為此,承辦法官請拆遷部門出面,與拆遷部門負責人一起該案進行“疊加式調解”,但雙方仍各執一詞,調解陷入僵局。承辦法官經認真考慮,決定對就原告四個訴訟請求“各個擊破”,盡可能縮小雙方分歧。于是法官耐心細致的做起了雙方的思想工作:跟黃某說:“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就得撤離工廠,不然你不僅要繼續向原告支付租金,還有承擔侵權責任......”再跟陸某說,“如果拆遷導致被告損失,被告應能分得一部分補償款”,“只有糾紛順利解決了,工廠才能夠復工,不然多拖一天,只會使工廠損失更大......”
在法官真誠調解的感召下,原告表示放棄其中三項訴請,因被告對拆遷款的反訴超過了舉證期限,承辦法官告知其可另行訴訟主張。最后,法院就原告的第四項訴請當庭宣判:“被告于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承包金474839.27元。”
雖然雙方就本案沒有全部達成一致意見,但對案件判決結果均表示不提起上訴,也對法官的辛勤和公正裁判表示由衷地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