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建立執行分權機制
作者:丹法宣 發布時間:2013-09-12 瀏覽次數:528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發展的工作難題,鑒于此,丹陽法院積極探索執行運行機制,并結合省高院《關于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實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見》,出臺了《丹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分權實施方案》,該方案對執行工作流程進行了改革,形成了執行權分段運行模式,不同階段的工作由不同人員負責實施,打破了以往執行權“一庭獨攬”,一名法官“包辦到底”的現象。
執行啟動,將時限確定為3天,由立案庭負責收案、審查、立案,電腦隨機分案,再由執行局內勤負責簽收。
財產查控處分。時限為60天。明確了由執行實施組負責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信息,控制被執行人財產。在這一階段,強調適用執行聯動和威懾機制,窮盡執行措施,保證案件得到及時執行。
執行審查裁決。時限為15天。在這一階段,裁決科將對執行人員違法執行的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所有權的異議、參與分配事項等進行審查裁決
結案管理。時限為5天。在這一階段,有執行承辦人員整理好結案卷宗,執行局長把關后將卷宗移交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