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當前,中國的民事經濟糾紛和訴訟的數量在與日俱增,訴訟的增長給法院造成相當大的壓力,也給正在進行的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帶來種種難題。怎樣才能在完善訴訟程序的同時兼顧效率,從而在現有的司法資源條件下,保障每一個普通公民都能夠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權利,就成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個重要課題。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為民"的新期待,增設了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覆蓋面廣、簡易審理、一審終審等特點,在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同時,必將給我國民事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

 

【關鍵詞】小額訴訟

 

【正文】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訴訟標的額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質的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的某些規定似有相似,但性質上它絕不是簡易程序的附屬程序,也不是簡易程序的分支程序",它是一種與簡易程序并列存在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與簡易程序相比較,小額訴訟程序有以下特征:(1)適用范圍比較單一,基本上限于債權債務糾紛(也可以在一般侵權、鄰里糾紛、租借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中采用),且涉及的案件都一般是訴訟標的數額都比較小的案件。至于具體數額,各國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有不同規定。(2)程序簡便。"小額訴訟程序所追尋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簡易和效率"。簡易性主要表現在:起訴狀和答辯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頭進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間開庭;不進行證據開示;不設陪審團;簡化證據調查;甚至無需法庭記錄;判決也只是宣布結果,而不必說明理由。因為整個程序都是在非正規的方式中進行,當事人一般不需律師既可操作。此外,小額程序一般不允許反訴,可以缺席判決,而且一般不準許上訴。(3)注重調解。小額訴訟一般采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在審理過程中可通過談話的方式,讓原被告直接對話,法官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的和解,在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之后,往往會在他們爭執不下時,直接提出賠償建議。如美國"一些小額法院專門設置獨立的調解程序,采取調解前置主義"。(4)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價值取向。美國的小額訴訟程序完全免費或只收取約20美元的訴訟費。因為無需律師費和鑒定等費用,不僅原告從中受益,不致因高成本而放棄自己的小額權利,也使被告的負擔得以減輕。

 

    從以上小額訴訟程序的上述特征中,可以看出它的設計理念完全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由于適用的主體是小額權利人,因此從簡便快捷低廉的角度出發,使其可以不必花費過多的勞力、時間、和費用就能夠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理念及功能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與普通程序不盡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理念,它設立的目的在于對現代司法訴訟乃至法治進行補偏救弊,但是,由于存在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它又經常受到來自正統法治主義的批評。小額訴訟程序的理念及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糾紛,尤其是那些被社會或國家認為不甚重要的民事糾紛。顯而易見,小額訴訟程序不同于那些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它的使命不是通過審判確認法律規范、創造判例、填補法律空白,甚至其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嚴格性也相對并不重要,只要為當事人提供一個解決糾紛的程序并得到結果,就達到了目的。其設立體現了國家的這樣一種努力:一方面盡可能為社會成員最大限度地提供司法救濟的途徑(訴訟權利),以保證其實體權利的實現不致因成本和復雜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礙;另一方面,必須盡可能地使司法資源得到合理利用,不致使社會因過多的訴訟消耗掉大量的資源,或導致對司法資源的投入無限制地攀升。換言之,小額訴訟程序是國家提供的一種廉價司法救濟途徑。

 

  (二)小額訴訟程序以追求效率為根本原則。現代世界各國的訴訟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程度不同地面臨著訴訟遲延、復雜、高費用和積案的困境,而小額訴訟程序是在平衡訴訟的兩大基本價值,即公平與效率之后,選擇效益和效率優先的結果。這一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程序簡便。由此減少了審理時間,節約了訴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或社會投入的公共成本。其次,在職權行使方式上,法官可以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行使較大的裁量權,使程序相對靈活,以有效地加快審判的進程。這種程序運作的實際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操作,而當事人的作用則相應降低。最后,在程序設計的技術性規定方面,設有不得反訴、一次審理結案、簡化證據調查及證人詢問、不得上訴等規定。這樣,它實際上是通過限制甚至取消當事人的一部分訴訟權利來獲得效率的,這一點也正是小額訴訟程序的悖論之一(注:當代世界各國的司法改革都在謹慎處理這一問題。然而都面臨著一個兩難處境:在不對原告進行限制的情況下,小額程序容易被企業、市政部門、保險公司和分期付款銷售公司等機構利用,成為討債公司;而對原告作限制又明顯地成為照顧貧困階層的的特殊程序,由于有悖于程序公正原則,即使是為了保護弱者,也難免遭到非議。)  (三)對訴訟程序乃至法治進行補偏救弊。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司法改革浪潮,實際上反映著現代法治自身的一種重組和變革。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正是在此背景下得到普遍重視的。它除了具有提高效益和效率方面的顯著功效,還體現著當代司法改革的另一種動向或理想,即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減少糾紛解決程序的對抗性,減少法律的高度專門化、技術化程度,使當事人本人訴訟成為現實。一些小額訴訟程序規定禁止當事人聘用律師作代理人,并開始對原告的資格或提起小額訴訟的次數做特殊限制,以便使這種程序向保護普通民眾的方向傾斜。美國在1970年代以后,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在建立小額審判制度方面進行了多種改革,例如在晚間或休息日開庭,把小額訴訟法院建立在社區內,開展免費法律咨詢等。在較成功的地區,通過小額訴訟法院的審判,一方面大幅度地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為當事人提供了及時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同時也通過基層司法的積極活動,有力地維護了整個司法系統的地位和權威。然而,這樣也就與原有的司法和訴訟模式拉開了距離。

 

三、國外小額訴訟對我國的借鑒

 

美國可以說是小額訴訟制度最早的發源地。由于美國有聯邦和州雙重法院組織體系,所以說各州的法院組織體制有所不同,各州的具體程序也有區別。但總的說來小額訴訟程序一般有如下共同特點:(1)原告資格有限制。對某些類型的案件如牽扯不動產糾紛或特定侵權糾紛,被排除在小額審判的管轄范圍之外。訴訟標的額一般在1000――5000美元之內,另一方面對原告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訴訟的次數進行限制,防止出現"訴訟爆炸"現象。(2)程序設計及實際運作極力追求簡易、迅速、低廉、非形式性和非技術性,一般排除律師代理,簡化起訴和送達方式,許多州的小額法庭規定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間開庭審理。庭審不必拘泥于法庭形式,盡最大可能地誘導當事人和解,結束時可當場或另行做出判決。(3)允許當事人享有在小額訴訟程序與普通訴訟程序之間進行選擇地機會。(4)各州對上訴有不同規定,一般禁止上訴。只有對不具有臨時性或輔助性法官審理的小額案件,允許當事人針對其判決向正規的法官提起上訴。日本以美國的小額訴訟程序為參考,建立了自己的小額訴訟程序。1996年日本修正了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并分離出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形成了兩者并立的格局。其小額訴訟程序有如下特點:(1)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小。小額訴訟程序標的價額限于30萬日元以下的金錢請求。并限定當事人在一年內向同一簡易法院申請小額訴訟的次數。(2)訴訟程序更加簡便,原則上于一次開庭期日內審理終結。(3)訴訟判決地簡易性。法庭辯論終結后立即宣布判決的,辯論期日的筆錄可以代替判決書,筆錄和判決書具有同樣法律效力。(4)審級救濟的特殊性。對小額訴訟的終局判決,不得提起上訴,只能在兩周不變期間內向做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異議。

 

四、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的重要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有助于人民群眾接近司法。在法治社會,不論爭議所涉及標的額的大小,當事人都有權訴諸法院,請求司法救濟以獲得司法平等保護。而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訴權的平等保障則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程序權的保障,即當事人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如何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權;二是程序的保障,即保障當事人都有機會走向法院、接近司法、"接近正義"。對于利益較大的爭議案件而言,當事人可能愿意適用相對復雜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并為此支付較高的訴訟成本。而對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額爭議而言,當事人可能會因法律知識的欠缺或訴訟成本高于訴訟利益而理性選擇放棄訴訟。當前,隨著社會經濟轉型的加速,人民群眾之間小額標的糾紛不斷增加,現有簡易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釋日益呈現出滯后性。不少小額糾紛,人民群眾基于訴訟成本高昂、訴訟程序復雜等原因不愿將之提交法院解決。而小額訴訟程序以其更加簡易化的程序設計、低廉的訴訟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過程,大大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對解決小額糾紛具有獨一無二的優勢。小額訴訟程序有助于降低訴訟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資源。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各種民事糾紛數量不斷增長。訴訟案件的增多,一方面體現了人民群眾權利意識的蘇醒;另一方面也使得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日益增加。因此,當事人對小額案件的程序選擇必須考慮訴訟成本上的投入與產出的關系。而小額訴訟程序快捷、簡便的程序設計滿足了當事人以最低訴訟成本,最快速解決糾紛的需求。任何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因此,必須用有限的資源,實現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決糾紛。如果對小額案件仍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將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使得司法資源無法更多地投向更為復雜的民事糾紛,從而最終導致司法資源的配置失衡。而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庭審簡化、庭審時間自由、審限壓縮等獨特制度設計,都服務于"快收、快審、快結"這一主題,可以有效節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五、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司法實踐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數量將占到一審民事案件總量的較大比例,而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小額訴訟程序又只規定了一個條文,故從慎重角度考慮,剛開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具體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范圍問題。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適用的對象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對符合這一要求的下列單一金錢給付案件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和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3)責任明確,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其他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5)銀行卡糾紛案件;(6)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案件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7)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8)其他金錢給付糾紛。同時,對于下列案件,暫時可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涉及人身關系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的案件;(2)追加當事人或者提起反訴的案件;(3)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

 

(二)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金額問題。由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并未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未出臺時如何確定受理案件標的金額上限,故只能參照最近年度標準執行,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201311日開始施行后,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公布前,按已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1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作為當地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標的金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2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公布后,按2012年標準計算。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類推。至于201311日前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基于程序的安定性考慮,在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可適用簡易程序繼續進行審理。

 

(三)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釋明問題。在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后,一般可在開庭前以書面《小額訴訟須知》等方式向當事人告知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審判組織、審理方式、一審終審、申請再審權利等重大事項,并要求當事人對上述書面《小額訴訟須知》進行簽收。對當事人提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可以裁定按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處理或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四)關于當事人的答辯期和舉證期問題。我們認為,對雙方當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當事人放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的后果并經當事人確認放棄后,立即開庭審理。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則當事人可自行約定舉證期限,但約定的期限不超過10天。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過10天的舉證期限。如已放棄舉證期限的當事人又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則一般不予準許。對于開庭之后新發現的證據,可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準許當事人提交。如因未放棄舉證期限的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無法在一個月內結案的,則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如有需要可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則可在普通程序規定的15天答辯期基礎上,視情況縮短至7天以內。

 

(五)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通知當事人開庭可以不必傳票傳喚,但通知原告、被告開庭時間、地點應有已通知當事人的具體書面材料入卷。在通知開庭時,可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時攜帶所有證據并通知證人出庭,爭取做到一次開庭,當庭宣判,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庭審中,當事人有正當事由不能到庭時,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利用視頻技術開庭審理。庭審可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以及法庭調解的順序限制,可以靈活地安排詢問證人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利用視頻技術等方式詢問證人理由正當的,可予準許。另外,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審理案件,可不必在開庭三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至于開庭時間,則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并經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間、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進行開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還可到當事人工作場所所在地、住所地或爭議發生地等進行開庭。

 

(六)關于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轉化問題。考慮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比適用簡易程序普通規定審理的案件更為簡單,故建議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案件。在一個月內不能審結的,可區分下列情形進行處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導致一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審限至三個月;如經審理發現當事人訴請涉及人身關系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等金錢給付之外的爭議,案情復雜,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經批準,可裁定按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定處理或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按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處理的,如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且案件已經開庭審理,無須另行開庭;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的,應組成合議庭,重新開庭,繼續審理。

 

(七)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裁判文書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簡化裁判文書,在裁判文書中只記載當事人姓名、案件事實要點、裁判基本理由、給付金額及期限等。在條件成熟時,還可以直接將裁判文書要素填充到統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記載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和裁判主文的令狀等方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為了確保裁判文書簡化落到實處,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制作各類關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樣式,下發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參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八)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再審問題。我們認為,如果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請再審,可從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出發,通過主動釋明、積極引導等方式,盡量讓當事人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實現"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和諧統一。

 

(九)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調解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的金額較小,雙方爭議不大,調解成功的概率較高。因此,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時,要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盡可能通過庭前、庭審、庭后各環節引導、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時,除了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以外,還要注意調解方法的正當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職能作用,確保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新的訴訟模式,實行的是一審終審,涉及的都是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很高。因此,要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有清醒認識,并提前就其實施問題進行有針對性部署。貫徹實施小額訴訟程序,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準備工作:首先,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組織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進行認真學習、培訓;第二,要結合本地審判實際,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提前落實好經費、物資保障;第三,提前準備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時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最后,要提前選配好作風正派、業務能力強、調解水平高、熟悉當地社情民意的資深法官作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的第一批承辦法官,先行先試。在經過一段時間實踐,積累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擴大小額訴訟案件承辦法官的范圍。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新生制度,剛開始施行時,難免會遇到一些困難和阻力。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認識到位、人員到位、物資到位、預案到位,確保小額訴訟程序實施工作開好局,起好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