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112138時許,時年四十四歲的萬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裝載著滿滿一車石頭,沿啟東市匯龍鎮世紀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民勝南路交叉路口時,因拖拉機嚴重超載控制不當致使與由北向南由陸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陸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萬某駕車逃離現場。經鑒定,陸某系遭車輛碾壓致肢體嚴重毀損死亡。萬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一小時后,萬某向啟東市公安局投案并賠償陸某家屬6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某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在進入路口前未對路口情況進行觀察,盲目行駛,遇情況措施不當,沒有確保安全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