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來,泉山法院共審理因鄰里糾紛暴力升級引發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和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案件39件,此類案件的審理凸顯了城市社區在管理方面存在的幾大難題,亟需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不規范。近年來,由于物業公司在管理制度、管理標準、人員配置、技術設備、管理質量上尚不到位,對占道停車、晾曬衣物滴水、亂放煙花等行為缺乏必要的約束,導致鄰里糾紛頻繁發生。雖然此類糾紛涉及利益較小,但雙方各不讓步,使得積怨日漸愈深,甚至出現互毆現象。

 

二是動遷安置小區管控難。部分動遷安置小區內拆遷戶生活習俗城市化進程緩慢,亂堆亂放、飼養家禽、傳播他人隱私等現象非常常見。加之小區內出租房屋較多,流動人口猛增,鄰里之間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等差異巨大,日常缺乏溝通,一旦出現矛盾,容易形成暴力升級。

 

三是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嚴密。當前,小區內因住宅私自改為商用等引發糾紛的情形非常普遍,且因處理方式不當導致矛盾升級的可能性最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由于沒有明確具體監管的行政管理部門,糾紛出現后,物業公司也不知該向哪個部門反映,只能一味做協調和勸說工作,反而加劇了雙方之間的矛盾。

 

四是基層組織調解能力有局限。基層調解組織事多、人少,調解人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調解手段簡單,難以完全發揮作用。同時僅以調解糾紛數量、成功率為考核民調工作優劣的基本依據,容易忽略調解質量,使民事糾紛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傾向的苗頭不能被及時發現或得不到及時制止。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和引導。制定可操作性更強的物業公司管理條例,通過房管部門向物業公司收繳入駐押金、日常巡查、集中檢查等方式,強化對物業公司的管理。

 

二是加強動遷安置小區的物業經費保障。由區、街道、村組織、拆遷戶四方分攤物業費,進一步降低拆遷戶的物業費承擔比例。同時在安置小區增加配置一定比例的物業補貼經營用房,用于補貼物業經費的不足。

 

三是細化相關的法律實施細則。對擅自將住宅及其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經營的,由市容、行政執法、工商、消防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是建立對基層調解組織有效的考核評估體系。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通過強化對調解效果的考核,強化事前預防、事中干預、事后跟蹤的重要作用,使此類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排查、控制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