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收到一封來自靖江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人社局的復函,感謝該院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同時附有《市政府關于調整和明確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及《市人社局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等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各一份。市政府辦公室、市人社局在收到靖江法院發去的司法建議書后高度重視,針對反映的問題,深入研究分析,積極出臺相應政策,切實完善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今年4月,靖江法院受理一起退休后追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案件。魏某是2000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于2007年轉至靖江某單位工作,于2011年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時魏某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只有11年,尚需一次性補繳4年的醫療保險費用。后雙方就由誰補繳問題產生爭議,該勞動者遂自行補繳后訴至法院要求靖江某單位返還。審理中,靖江法院發現本市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中就勞動者退休前存在工作單位數次變動、退休時累計繳費又未達國家規定年限15年時,醫療保險費用具體如何補繳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是,實務中關于勞動者頻繁更換工作單位的現象極為普遍,一旦此類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此類糾紛將接踵而來。如相關部門不及時出臺相應政策,將導致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為此類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引發群體性糾紛,進而給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造成負面影響。為此,靖江法院于今年5月向市政府辦公室、市人社局發出了司法建議書,建議在本市盡快制定職工退休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未達國家規定年限時如何補繳的實施辦法,尤其須對勞動者退休前存在工作單位數次變動情形時的繳費主體予以明確。

 

市政府辦公室、市人社局收到司法建議書后,立即組織召開了專門會議,專題研究了司法建議書中指出的問題,要求各部門予以高度重視,落實責任,采取實地走訪、調研分析的方式,排查并發現當前城鎮醫療保險政策中可能還存在的其他問題,及早制定相應的對措與解決政策。隨后,市政府辦公室于620日研究出臺了《市政府關于調整和明確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靖政規[2013]12號),明確了城鎮職工辦理退休時的繳費基數及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及過渡辦法等;市人社局于821日制定了《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等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靖人社[2013]178號),明確退休前與所在單位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應補繳醫療保險費用的繳費主體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退休前所在的單位應承擔其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醫療保險費用的補繳責任。目前,該兩通知均已在本市開始實施,社會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