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與阿美均是離異之人,2008年經朋友介紹相識后互生好感,頗有惺惺相惜之意,于是未領取結婚證便生活在一起,期間還共同在湖南長沙做起了小生意。可是沒過多久,阿明與阿美都發現彼此之間性格差異較大,經常為瑣事爭吵,難以繼續生活在一起,阿美于是提出分手。阿明認為,分手可以,但是阿美必須承擔同居期間的生活費、租房費等費用。無奈之下,阿美打下一張欠條,欠條寫明欠款十二萬七千元,于2011115日付清。后阿明多次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在調解過程中,阿美認為自己并未從阿明處取得127000元現金,這些費用實際是雙方同居期間的生活費、租房費及分手補償費。阿明也承認阿美并沒有向自己借錢,這筆費用是兩人同居期間的生活費。在承辦法官的多次釋法明理后,阿明最終表示愿意分擔兩人同居期間的費用,雙方當場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