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本是用來防范意外風險的,可真發生了意外卻不給賠。近日,句容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人身保險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

 

2011年初,王某在保險公司為其家人購買了一份全家福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沒過多久,被保險人之一的譚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家人拿著年初購買的保險單要求保險公司按約理賠時卻遭到拒絕,在多次協商無果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稱譚某系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屬于無證駕駛,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屬于免責情形,故不同意賠償。可譚某的家人對保險公司的這種說法并不買賬,稱保險公司是在推卸責任,情緒十分激動。為了安撫譚家人悲痛的情緒,結合案件的特殊情況,承辦法官決定以庭外和解來解決此案,故中途休庭。

 

在休庭調解期間,法官曾多次邀請保險公司代理人員來庭協調,從法理及情理的角度分析勸說。另一方面走訪譚某的家人,在安撫譚家人情緒的同時也向其詳細講解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譚某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法院極力調解下,原、被告最終均作出了讓步,以20000元的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結束后,雙方對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一場因保險合同引發的風波終在握手言和中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