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產權起爭議 協議解除惹麻煩
作者:趙建峰 發布時間:2012-03-22 瀏覽次數:526
因為房屋產權被第三人提起異議,租房人在不堪騷擾的情況下只能退出租住的房屋,但是因為沒有提出書面解除協議,在退出租房后竟引起了一些麻煩。3月21日,如東縣人民法院處理了該起房屋租賃糾紛。
唐某系南通市通州人氏,2010年8月份在到如東縣洋口港考試基地考駕照的過程中發現了商機,認為在駕校附近租房經營飯店必定會有所收益。通過朋友引薦,唐某認識了宿遷人張某。張某因為早年在如東做生意,在駕校剛建設時就已經租住了如東縣洋口鎮南漁村某集體企業的土地蓋起了房屋,準備日后用于出租。唐某和張某一拍即合,兩人簽訂了五年的租賃合同,每年租金5萬元。同時處于謹慎起見,唐某特意在合同中約定“若第三方對租住房屋產權提出異議,則合同自動終止。”唐某租住房屋后便開始了經營,孰料擔心的事還是出現了,該村集體企業先后通過發函、找人傳話、電話恐嚇等多種方式要求唐某退出租住房屋。無奈之下,唐某只能電話通知張某解除合同,并在付清2011年租金之后自己搬離了租住房屋。讓唐某沒有想到的是,2012年3月15日,唐某卻收到了由法院送來的張某的起訴狀,要求唐某支付2012年的房屋租賃款并繼續履行合同。
針對張某的起訴,唐某認為按照當初合同約定的解除條款,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解除,而且去年10月份就已經搬出了房屋,不可能再支付房屋租賃款。為此,唐某提供了第三人該村集體企業主張產權的證明。
原告張某則提出從未接到過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且被告唐某也不能提供相關書面協議證明合同已經解除,所以應該承擔2012年至今的房屋租賃款。
法院受理后查明:雙方當初的合同真實有效,合同中約定的關于解除合同的條款也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應當已經解除。但由于唐某不能提供告知出租人張某解除合同的證明,因而在法理上又存在著承擔責任的可能。最后法院調解解決了兩人的糾紛,唐某支付被告張某租賃補償款4000元,原有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雙方之間再無爭議。